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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确因特殊情况离开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教学人员需自行将课务调整好并报相关系和教务处备案)。假期期满后,应按时到班到岗,并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假期期满后仍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履行续假手续。事先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及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每天上午8:30前到岗,16:30后无课人员可以离校),班主任到岗时间由学工处根据情况决定,晚自习教师到岗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情况决定,有关部门中层干部提前到校时间由学校根据情况规定。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及因公国内学习、进修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五条 各部门应重视并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日常考勤,中层及以上干部和坐班人员(系管理人员在系里考勤)在综合楼一楼考勤,办公室负责统计;各系在指定地点考勤,每天进行签到考勤。办公室主任和系主任为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考勤工作。全校性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专项会议、活动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考勤。

第六条 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考勤情况,实事求是填写《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职工考勤情况统计表》,并将考勤统计表、签到表和各种缺勤证明经办公室主任和系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处。

第七条 会议活动考勤制度。学校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须经校长批准。校内组织的所有会议、活动均要求考勤,考勤情况须在当天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在工作群公示并落实。

第四章 各类假期审批办法

第八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因事、因病请假的,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

第九条  请假人员须履行的手续。请假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书面报告、审批、销假等手续,教学人员请假批准后,假条由请假人员本人分别送达所在系、课务所涉及的系和教务处,其他人员交所在部门。所有请假的相关手续,请假人均须于批准之日报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须安排好课务调整或补课时间,其他人员要做好工作的交接。教职工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擅离职守、请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手续不返校上班以及假条未按时送达所在系、教务处和人事处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事假。学校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普通事假,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超过3天,全年不超过7天。请事假须本人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写好请假报告、填写请假单,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病假。须提交就诊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病情证明材料原件和请假报告。非住院病假,应根据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规定的时间请假,无病情证明材料的,病假一般为3天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请假人无法完成手续办理的,可请家人代为办理,同事不得代为办理。

病假请假期限为一学期,如根据医疗诊断,确需延长治疗时间的,需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续假手续,如未按时办理续假的,视为旷工。

特殊情况下的事、病假,可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事后要及时履行补办手续。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信息后及时安排考勤人员做好登记,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婚假。按有关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长签批,报人事处备案。法定婚假1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13天法定婚假),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不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三条  产假。须提交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生育享受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妻子分娩,男职工正常护理假为15天(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的产假;怀孕满两个月不满三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引产,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引产的,给予98天的产假;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女教师产假如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十四条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申请休哺乳假,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哺乳假期间,每天可自行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名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含产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建议教职工均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十六条 丧假。教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按请假程序请丧假3天(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地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七条 其它假期。教职工攻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凭准考证及相关考试证明,入学考试或在读期间期末考试前,可以请3天复习假,请复习假期间工资、津贴正常;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如确需在学校上课期间请假参加考试的,凭考试通知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出勤。

第十八条 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须及时到所在部门销假,由所在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销假情况上报人事处,教学人员还需报教务处。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住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到所在部门销假,销假时无住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的,视为事假。

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教职工请假情况(人员名单、时间、事由)汇总后以纸质形式盖上部门公章随考勤签到表一并报人事处;教务处随课时统计表在每月8日前将上个月的教学人员请假统计表一并报人事处。

第五章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病假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及我市地方性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津贴)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2.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市地方性工资全额发放;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三)精神病和重症病人(包括癌症、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从确诊之月起,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四)教职工因工负伤,并通过工伤认定被学校确认为工伤,工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五)教职工病愈,经就诊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可恢复工作证明书,方可恢复工作。若1个月内因原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作为发放病假工资的依据。

(六)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条 事假。事假3天(含)以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50/天;3天以上,7天(含)以下,扣发70/天;超过7天,扣发100/天。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外出进修、学习,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陪护假,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产假、工伤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年学校教职工平均绩效发放。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报送考勤情况不及时或结果不准确的部门,由人事处统计并通报批评,每次扣发相关负责人和考勤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50元。对代签、补签的,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和考勤责任人通报批评,每次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因私请假不能参加各类集会和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处理,每次扣发100元。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一年内有旷工现象,普通事假全年超过7天或病、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申报、晋级资格(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公假、工伤、重病患者等除外);累计超过60天(不含60天),取消2年评优、评职申报、工资晋级资格(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公假、工伤、重病患者等除外)。请假手续不及时报人事处备案的,经查实,由人事处统计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期间(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公假、工伤等除外),教职工不得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专项绩效考核资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旷工处理,同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常请假或有旷工现象,特别是病、事假期满后长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报请市教育局给予其交流出本单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将教职工出勤情况一月统计一次,并于每月10日前公布。校纪委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情况,如发现有考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将对部门负责人和考勤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和省、市出台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