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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聘用对象

外聘教师是指为弥补我校师资不足承担我校相关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编人员,包括校外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兼职教师特指来自大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老师、幼教和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以及对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指导。兼职教师以外的外聘教师为校外兼课教师。

二、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

2.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与所申请任教专业相关的教学经验;

     3.外聘教师一般应有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4.身体健康,时间充裕,在聘期内能保证正常从事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

三、外聘教师的聘任和审批程序

1.岗位申请。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于新学年开始前将师资缺乏情况统计上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批,外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对外招聘校外兼职教师。

2.人员选聘。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应聘教师的资格审查(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审核)

3.组织试讲。外聘教师初审合格后,对第一次来我校上课及新开课教师, 由教务处和系部组织试讲。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选定5名以上试讲评委,评委中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试讲结果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试讲通过。

4.审核批准。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系部根据应聘教师的申报材料和试讲效果等情况提出聘用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签署协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召集外聘教师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聘用系部,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其后签署聘用协议书,发给外聘教师聘书。

6.岗前培训。外聘教师受聘后,由教务处对所有外聘教师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使外聘教师全面了解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教学规范和要求,师德规范和要求等。

    7.聘用期限。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最短不少于一学期。

四、外聘教师的要求

1.外聘教师受聘后,应服从学校和所在系部的管理,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2.认真按照学校教学规范要求进行教学活动,认真参加各系的教学活动

3.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师范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把握师范教育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认真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系部报告。

4.外聘教师应按学校和系部教学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各环节工作,主要包括: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平时考核、出卷阅卷、成绩上传、请假和调课等。

5.参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以及校、系的教研活动等工作。

6.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1.学校根据外聘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按学校制定的课酬标准支付相应报酬。外聘教师的工作量由各系部提供,教务处审核后报组织人事处。课酬每月发放一次,按学校工资审批程序办理。

2.外聘教师的课酬参照以下标准发放:初级职称40/课时、中级职称50/课时、副高职称80/课时、正高职称100/课时(以上均为税前)。

3.学校紧缺的专业教师、在全国、全省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教学名师的课酬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外聘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担任系部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其报酬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且拒不改正的外聘教师,学校有权减发课酬,直至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6.对系部、处室未按聘用程序自行聘请的教师,学校不支付课酬。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外聘教师聘用后,其管理与考核由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以系部考核为主,由教务处统计上报至组织人事处。

1.各系部要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学期初完成)。业务档案包括:外聘教师基本信息;外聘教师的身份证、工作证、教师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外聘教师协议书》等;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相关证件由各系(部)验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系(部)、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各一份。

2.外聘教师日常管理。各系部负责向外聘教师介绍学校的专业建设情况,明确其工作职责、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要求外聘教师接受教务处及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包括教学计划安排、教案、作业、考勤等相关资料;及时将有关教学、实训工作的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建设发展信息发送给外聘教师,及时向外聘教师反馈学生的评价意见;通知兼职教师参与教研活动、参与课程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计算、统计并及时向教务处上报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等。

3.加强对外聘教师考勤。外聘教师因事因病有事,应提前请假,并另找时间补课;外聘教师不能继续上课时,应提前1周通知系部调课。

4.建立外聘教师考核档案,学期末由各系(部)、教务处等部门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由教务处将考评结果报组织人事处,作为课酬发放、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七、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中止聘用,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违反师德,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坏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6.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严重损失者。

7.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教两学时以上者。

8.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务处听课确认。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