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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外聘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聘用对象

    外聘教师是指承担我校相关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编人员,包括校外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兼职教师特指来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老师、幼教和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以及对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指导。兼职教师以外的外聘教师为校外兼课教师。

二、外聘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能履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负责地完成教学任务。

    2.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其中兼职教师要求了解幼儿教育的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保育技能,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幼儿园实习实训指导工作。

    3.年龄原则上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外聘教师工作职责

     1.按照学校和系部教学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各教学环节(备课、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平时考核、出卷、试卷批阅、成绩登录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2.承担对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幼儿保育训练的指导、组织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3.参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以及校系的教研活动等工作。

    4.向学校提出课程建设、专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参加各系(部)组织的有关教学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6.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计划申报。各系如需聘请外聘教师,必须在上一学期末根据教学任务提出下学期的聘用计划。

    2.招聘考核。各系部可根据学校已审定的聘用计划公开招聘具有中、高级职称或保育经验较强的教师,对应聘者的基本教学能力与水平进行具体的了解和考察,并组织本部门专业教师和其他部门教师参加试讲。

    3.审批备案。各系应安排拟聘人员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经考核合格并确定外聘教师名单后,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4.签订协议。对同意聘用的外聘教师在该学期开学初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外聘教师审批表》、《外聘教师协议书》由外聘教师、系部、教务处和人事处各持一份。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外聘教师聘用后其管理与考核由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且以系(部)考核为主,教务处统计上报。

    1、各系部要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学期初完成)。业务档案包括:外聘教师基本信息;外聘教师的身份证、工作证、教师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外聘教师协议书》等;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相关证件由各系(部)验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系(部)、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

    2、外聘教师日常管理。各系部负责向外聘教师介绍学校的专业建设情况,明确其工作职责、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要求外聘教师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包括教学计划安排、教案等相关资料;及时将有关教学、实训工作的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建设发展信息发送给外聘教师,及时向外聘教师反馈学生的评价意见;吸收兼职教师参与教研活动、参与课程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计算、统计并及时向教务处上报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等;

    3、加强对外聘教师考勤。外聘教师因事因病有事,应提前请假,并应另找时间补课;外聘教师不能继续上课时,应提前2个星期通知系部调课。

    4、建立外聘教师考核档案,学期末由各系(部)、教务处等部门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课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5、及时检查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外聘教师教学考核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外聘教师进行幼儿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教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教学、保育工作的能力。做好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督导及教学评估等工作。

    6、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和未完成教学任务者,不予续聘或予以解聘,解聘后的外聘教师两年内不得在本校任何系部任教。

六、外聘教师酬金发放

    1.学校根据外聘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按学校制定的课酬标准支付相应报酬。外聘教师工作量由各系提供,教务处审核,课酬发放按学校工资审批程序办理。

    2.对学校紧缺的专业教师、在幼儿教育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具有高水平的全国、省级教学名师的报酬可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标准,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3.对工作认真负责,教学质量考核优良的外聘教师,经系()申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课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且拒不改正者,学校有权减发课酬,直至终止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4.对系部、处室未按聘用程序自行聘请的教师,学校不支付课酬。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