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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人才成长的氛围,使教职工进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实现学校“1233456”的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原则

(一)教职工进修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教育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职工以适当的方式进修,并为教职工的进修提供一定的条件。

(二)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一致,注重实效。

(三)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为重点,学校优先安排重点专业学科的教师进行进修。

(四)坚持按需有序,择优选派的原则。各系部教职工的进修应根据所在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年度分解指标有序进行,进修人数控制在该系部专任教师数的20%以内。

二、进修条件

(一)申请进修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近三年年度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教职工的进修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同意,学校领导审批方可实行,每年的进修计划公布后,一般不再调整。

(三)教职工进修必须服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

(四)本科毕业人员在校工作须满四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人员在校工作须满三年,方可申请进修。外出进修结束,返校工作须满三年后,方可再次进修。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进修,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五)中层干部外出进修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考虑进修专业、方向等,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进修计划。

(六)非教学科研人员、各部门坐班人员以及教辅人员的进修计划由学校集中审批。

三、进修方式

(一)学历、学位进修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含高校教师硕士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专业硕士等)。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

1.高级访问学者;

2.新专业建设需要的单科课程进修;

3.在职进入硕士办班点学习;

4.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从事非学历、学位进修的,除因专业建设需要的单科课程进修外,主要对象为40岁以上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派出从事非学历、学位进修。

四、进修费用

(一)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其学费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二)从事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半年者,学校报销其学费不超过5000元。

(三)专业建设需要的单科进修等,学校全额报销相关费用。

五、进修待遇

(一)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定向培养者,报销培养费10000元,配备电脑一台(限报金额5000,下同);委托培养者,配备电脑一台。提供科研启动费文科2000元、理工科3000元。进修期间,按相关标准享受工资、津贴等(职称评审仍按省、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二)取得学士学位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2000元。

(三)教职工全脱产进修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同时根据进修类型享受进修补贴(不含出国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正常发放工资;高级访问学者、单科课程进修人员,发放相关工资和补助。进修补贴每年按时发放。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在岗人员申报教学科研岗,完成岗位任务后享受基本津贴,但不再享受进修补贴。各类进修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在岗人员执行。

(四)教职工进修取得硕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不安排其补上遗漏课程。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五)在职攻读(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教学人员,其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减免其教学工作量定额的20%。减免时间不超过二年。

六、进修管理

(一)对进修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以进修人员所在系部为主,组织人事处协助。进修人员所在系部应与进修人员保持正常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学习情况。

(二)进修人员脱产学习期间除接受培养单位管理外,同时应自觉接受我校管理,主动保持与所在系部的联系,定期向所在系部汇报进修情况。

(三)报考教育硕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均需在考前或培训前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进修人员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在协议书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及教务处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在延长期内须在校工作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延长期内不享受进修津贴和生活补贴。如在协议书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不按时回校工作,又不及时办理延期等相关手续,则按违约处理。

(五)脱产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可以上岗,如全额完成了相应的岗位任务,可以计算为协议书中规定的已服务年限。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入学攻读教育硕士、硕士学位人员的费用报销及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绩效工作发放,仍按原有的相关文件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