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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强化师德教育和监督,根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全体教职工,以及以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挂靠人事处,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言行,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工作不负责,敷衍塞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未按时完成或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课堂上接打电话、教室内吸烟或酒后上课;上课迟到、早退。

()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试结果无效。

()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的财物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考前泄露试题,不认真批阅试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输入学生成绩档案出现重大差错。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指导、带队教师在实验、实习、实践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主体责任,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害

(十一)在学术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二)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私自进行有偿教学。

(十三)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五)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六)以盈利为目的强制推销、代购教材、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

(十七)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者组织、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十八)伪造自己或他人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成绩(单)及证书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学生党员发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十九)介绍或吸纳学生参加传销组织。

(二十)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本清单为教师师德考核主要内容,对师德失范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本清单如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冲突,执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各种类型的涉及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举报,包括媒体公开报道的、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披露的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线索等。

第六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范畴的举报,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工作小组作出受理决定后,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工作小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举报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八条 工作小组收到调查报告以后,根据涉及内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同时核查。

第九条 工作小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对于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并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第十条 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教师和其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 可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接到申诉书后,视申诉理由进行驳回成复议。对于复议的,应当在3个月内议结。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在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与当事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对经学校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低于24个月,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以下情况进行行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当事人在处理期间积极整改并再无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 所在部门党组织同意后报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评议后,可作出解除该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以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师德失范的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 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向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